#不含税收入#增值税起征点#纳税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为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红利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除此之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费时还有哪些注意点?快来一起学习下。
01 广告及娱乐缴费主体不同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包含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个人(含个体)不需要缴纳。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02 计费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都是含税销售额,费率为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03 减除价款需提供有效凭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但是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申报时,应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录入受票明细信息。
04 免征优惠与增值税不同
| | | |
| | | |
05 开错发票易引发错征风险
许多日常经营活动易与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混淆,发票开具项目错误,将导致文化事业建设费多缴风险。
易混淆的服务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 应征、免征收入填报需谨慎
日常申报时,建议在申报完增值税后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并注意:
1.减半优惠无需手工录入,系统自动减免。
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优惠的,应填写在“免征收入”栏次,如填写在“应征收入”栏次,系统无法作减免处理导致多缴。
具体申报情形举例如下:
案例一
X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无其他收入,申报增值税后,应在“免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案例二
Y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除取得广告发布服务不含税收入3万元外,还取得广告物料制作不含税收入5万元,总销售额不符合免征优惠,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309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案例三
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取得娱乐服务不含税收入2万元,无其他收入,应在“应征收入”栏次填入“21200”,系统自动计算减半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6125号
暂时还没有讨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