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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成文日期
:

2025-09-28

生效日期
:

2025-09-2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22号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增值电信业务;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

专题
:

互联网行业

阅读量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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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报送涉税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规定》第十条所列举行为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属于《规定》第十条所称“情节严重”:

  (一)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含)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漏报涉税信息的;

  (二)累计2次(含)以上瞒报、谎报涉税信息的;

  (三)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伪造、篡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或者协助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伪造、篡改涉税信息,导致报送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以暴力、威胁、公开抵制等方式,拒不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第十条的严重情形。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拟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层级,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实施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停业整顿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限制其开具发票,对其接受发票进行预警提示;由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通报处罚情况,并按程序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五、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经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税务机关确认后,会同监管部门及时停止相关处罚处置措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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