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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基本法律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文日期
:

2025-10-28

生效日期
:

2025-10-28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5〕62号

税种
:

环境保护税

关键词
: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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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5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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