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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定义中的消极收入,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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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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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时间:2020-09-16

问: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定义中的消极收入,应该如何理解?

(1)问:如果一个机构的消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少于50%,而且拥有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少于50%,那么该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在相关期限内,虽然资产能够产生消极收入,却未实际产生任何收入,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答:判断一项资产是否为产生消极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关期限内实际产生了消极收入,而是看该资产是否属于产生或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类型。例如,现金应当视为产生了消极收入或为产生消极收入(利息)而被持有的,即便它实际上并未产生这种收入。

(2)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对消极收入没有作出定义,但提供了通常被视为消极收入的项目清单,同时明确,消极收入可以“参照各管辖区的特定规则”来认定。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各管辖区对消极收入的定义应与CRS提供的项目清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各管辖区可以在各自的规则中界定与国内法一致的消极收入清单(例如,类似利息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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