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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 2021-03-10
生效日期
: 2021-03-10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关税〔2021〕8号
税种
: 关税
关键词
: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出口税则;自用生产设备
修订
: 根据 2025.07.18 财关税〔2025〕12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废止。
阅读量
: 5
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在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生产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第六条明确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本次明确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产品清单共226个子目,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本次清单的226个子目之外,都可以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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