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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4-05-19
生效日期
: 1994-05-19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发〔1994〕187号
税种
: 关税
关键词
: 出口退税;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分公司;退税登记
修订
: 根据2026.0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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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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