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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5-12-29
生效日期
: 2026-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17号
税种
: 增值税;营业税
关键词
: 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销售住房
阅读量
: 101
现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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