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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5-08-16

生效日期

1995-08-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5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关键词

勘探;地质矿产部;地勘单位;车船使用税;减免税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42号),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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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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