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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通知公示
发文机关

劳动部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劳办发〔1994〕376号

关键词

工龄计算;除名职工;重新参与工作

阅读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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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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