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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

2015-12-29

生效日期
:

2016-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4号

关键词
:

黄金;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阅读量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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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x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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