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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 2015-12-29
生效日期
: 2016-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44号
关键词
: 黄金;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阅读量
: 74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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