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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 《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正式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07-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关键词

国际运输;涉税事项;跨境运输;国际运输业务;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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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为从事国际航海、航空、陆路等跨境运输行业的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标准化、可落地的涉税合规参考,“税路通”跨境税收知识产品体系实现再扩容。

《指引》分为“引进来篇”和“走出去篇”,区分各类运输方式,围绕“该不该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税收入、税款计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办税流程、涉税风险提示等八个维度系统梳理相关涉税事项。同时,通过编译公开涉税案例以案释法,直观提示跨境经营税务风险。附录中还归集了全链条涉税政策,并汇总了指引涉及的办税渠道查询链接等内容。

“我们企业常年承接中国与东盟铁路运输等国际运输业务,跨境涉税事项繁杂,给我们合规经营带来较大挑战。特别是新旧增值税政策衔接时,常对政策变化把握不太准。”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谭云丹表示,“《指引》系统梳理了各类税费申报流程,配套系列电子资料,手机扫码即可随时查阅,为我们处理各类跨境运输涉税业务提供了清晰指导,有效降低了企业跨境涉税风险。”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国际运输业态持续丰富,跨境物流往来日益频繁。出台《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是税务部门深耕细分行业、提升专业化跨境税费服务的创新实践,也是主动对接国际运输行业涉税诉求、破解企业跨境办税堵点难点的务实举措。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跟踪税制更新与行业发展,动态修订完善指引内容,配套组织行业专题辅导,不断丰富“税路通”服务供给,以精细化跨境税收服务助力国际运输产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税路通·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查阅获取《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及“税路通”旗下其他知识产品。

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


编者按:本附件为《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下称《指引》 )中政策规定二维码部分对应内容 ,使用者在阅读《指引》 时 ,扫描二维码即可延伸阅读。

目录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关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 1

湿租、期租或程租、陆路运输、多式联运以及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涉税风险提示——A 公司 3

湿租、期租或程租、陆路运输、多式联运以及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涉税风险提示——B 公司 6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9

干租、光租涉税事项风险——A 公司 10

干租、光租涉税事项风险——B 公司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 号) 15

对“ 走出去” 企业涉税风险提示——X 公司 19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关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

网址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内容:

空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 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 1 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秘鲁马达加斯加黎巴阿富汗扎伊尔文莱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兹别克斯坦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韩国

税收协定议定书

法国英国巴林

双边专项国际运输互免税协议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 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法国泰国土耳其卢森堡荷兰芬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林波兰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互换



海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收:泰国、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 1.5%:菲律宾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除项目 1 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智利朝鲜黎巴嫩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阿根廷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韩国

税收协定议定书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 8 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 8 条及议定书)、印度(第 8 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 年议定书)、香港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湿租、期租或程租、陆路运输、多式联运以及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涉税风险提示——A 公司

1.未按规定登记备案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未按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不符合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八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依法追究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6.逃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湿租、期租或程租、陆路运输、多式联运以及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涉税风险提示——B 公司

1.未按规定报告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 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不扣或少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5.逃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网址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ommon_list_ssty.html

干租、光租涉税事项风险——A 公司

1.未按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八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5.逃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干租、光租涉税事项风险——B 公司

1.未按时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不扣或少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4.逃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35 号)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核定利润率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 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 ),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编号:

中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英文名称: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核定征

收方式


□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从事的行

业及适用

的利润率

□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核定利润率 ( )

□管理服务,核定利润率 ( )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核定利润率 ( )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非居民企业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在符合情形的□内打 “ √” , 在核定利润率 “( )” 中填写具体的利润率。


对“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提示——X 公司

1.未按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虚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逃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5.海外涉税风险

关注境外缴纳税款情况,已缴纳税款用于境外所得抵免需符合要求,以下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在我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抵免:(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应充分认识海外经营税收监管环境的差异,做好税收尽职调查和有关计划,控制涉税风险。建议从事国际运输的“走出去”纳税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问题时,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此外,若“走出去”企业认为税收协定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企业应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于因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如转让定价调整)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还可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6 号)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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