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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8-04

生效日期

2026-08-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关键词

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劳务;货物;办税服务厅;税收票证管理;票证管理

阅读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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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对陕西省 《税收缴款书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6年8月7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式样见附件),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8月4日

附件

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需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公告,确定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启用时间,调整有关管理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我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工作实际,决定自2026年8月7日起,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停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前往办税服务厅打印两种模式,供纳税人自主选择。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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