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用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2:我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了,那我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要缴纳个税的,但是要区分一下您是"再任职"还是"兼职",两者所对应的应税项目可大有不同呢,前者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后者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情况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符合再任职条件)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情况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属于兼职性质)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规提示
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要依法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3:退休返聘后,我可以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地说,退休返聘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税收入,只要符合"综合所得"范畴,且满足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定条件,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常见误区
误区一:
1. 退休了不用再交税,专项扣除也不用填了。
2. 退休工资免税,但返聘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有应税收入即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二:
1. 反正是退休人员,聘任单位随便选个项目报就行。
2. 必须根据四项条件判定"再任职"或"兼职",选错项目影响税款计算及企业税前扣除,可能面临补税和滞纳金。
误区三:
1. 退休人员不用参与年度汇算。
2. 若取得"劳务报酬"或有"多处工资薪金",仍需按规定参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误区四:
1. 收到个税补税提醒不用管,拖一拖就过去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规指南
1. 确认身份:与聘任单位沟通,确认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
2. 填报扣除:登录个税APP,如实填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3. 核对信息:确保单位申报的任职受雇信息、收入金额准确无误。
4. 关注汇算:次年3月至6月登录个税APP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避免漏报或多缴。收到补税提醒须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