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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6-29

有效性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函〔1998〕390号

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

关键词

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于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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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 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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