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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05-26

生效日期

1994-05-26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4〕130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

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起被修订。

本通知的第二条中的(一)(三)款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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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废止。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废止。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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