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会员购买
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4-04-07

生效日期

1994-04-07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1994〕86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预收款;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专题

房地产行业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