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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6-11-13
生效日期
: 1996-11-01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发〔1996〕206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住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取得奖金
专题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工福利费
修订
: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篇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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