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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8-12-15
生效日期
: 1998-12-15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发〔1998〕217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阅读量
: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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