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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1999-04-16

生效日期
:

1999-04-16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发〔1999〕68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以产顶进;实施细则;税收征管;钢材

修订
: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本法规于2005年7月1日废止。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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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二、为切实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决定将列名钢铁企业由15家增加到27家,具体名单附后。

三、在监管证书下发前,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监管小组开具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先对“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免、抵税手续,待监管证书下发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2、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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