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通会员
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税发〔2001〕44号

税种

营业税

关键词

转让著作权

修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29号)的规定,本法规“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于2009年1月1日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29号)的规定, 该条款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