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1-04-16
生效日期
: 2001-04-16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发〔2001〕44号
税种
: 营业税
关键词
: 转让著作权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29号)的规定,本法规“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于2009年1月1日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0号),本法规自2023年6月16日起已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29号)的规定, 该条款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