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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浙财税政〔2017〕36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特许权使用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

修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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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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