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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9-03-05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浙财税政〔2019〕9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烈属;残疾;孤老人员

阅读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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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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