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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5-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税发〔2005〕20号

关键词

税务稽查;税收管理;财务会计报表

修订

1.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附件二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第二条、附件1被修订,详情参考正文答税提示。

3.根据 2023.05.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附件第九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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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法规于2018年6月15日附件1被修订。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附件二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删去”文号见附件二“。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根据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删除第十八条。

根据 2023.05.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附件第九条失效。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机关”,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改为“税务局”。附件1《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中“征收管理司”“征管司”的内容修改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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