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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平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0-07-02

生效日期

2010-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宁财(税)发〔2010〕774号

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建制镇;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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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财政局、地税局:

随着平罗县近年各建制镇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强,平罗县政府提出需重新划分征收地段,调整本县境内部分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级次和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10]120号),同意平罗县政府提出的4项调整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即:

1、东县城、西、南、北环路向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商业用地按每平方6元标准征收,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征收。

2、平罗工业园、祟岗煤炭市场范围内土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征收。

3、建制镇、宁夏精细化工基地辖区内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标准征收。

4、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商业用地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收。

新征收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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