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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17-10-26

生效日期
:

2017-12-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5号

关键词
:

裁量基准;行政处罚

修订
:

根据2020.7.31《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3号),本法规于2020年9月1日被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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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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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统一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决定制度、执法说明理由等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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