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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3-12-02

生效日期
:

2014-09-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汇发〔2013〕43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修订
:

根据《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 ) ,本文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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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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