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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3-18

生效日期

201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汇发〔2016〕4号

关键词

统计申报业务;外汇管理;国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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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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