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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3-05-10
生效日期
: 2013-05-10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汇发〔2013〕21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外汇
修订
: 根据(汇发[2018]第17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本法规条款修订。
附件 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 1. 删除 “1.1 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中“审核原则”的第 3 点和第 4 点、“办结时限”中的“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 20 个工 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第 1 点中的“前期费用额不超过 30 万 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 30 万美元的”和第 2 点。 2. 删除“2.1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中“办 理原则”“三、其他要求”中的第 2 点。
阅读量
: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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