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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4-12-25

生效日期
:

2015-01-01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汇发〔2014〕53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结售汇业务;外汇;金融

修订
:

根据《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汇发〔2023〕8号 ),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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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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