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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成文日期
:

2017-07-15

生效日期
:

2017-08-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33号

关键词
:

保证金;加工贸易;台账制度

阅读量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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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10]5号和 海关总署公告[2014]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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