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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成文日期

2019-02-20

生效日期

2019-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9〕24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药品监督管理;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

专题

医疗行业政策指引;医疗行业

修订
2026.01.30,《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11.1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2020.09.3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并对本文附件中部分罕见病药品的税号进行了修正,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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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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