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02-20
2019-03-01
全文有效
财税〔2019〕24号
增值税
药品监督管理;罕见病药品;进口环节
医疗行业政策指引;医疗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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