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09-30
2020-10-01
条款修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39号
增值税
药品监督管理;罕见病药品;抗癌药品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
2022.11.1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文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 9“氘丁苯那嗪”按该公告附件 2 确定的税号执行,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一批)税号修正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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