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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4-01

生效日期

2019-05-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办发〔2019〕13号

关键词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降低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减费降税

修订
1. 2020.02.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详见:人社厅发〔2020〕18号
2. 2021.01.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 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 1 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详 见: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
3. 2022.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决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详见: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
4. 2023.03.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详见:人社部发〔2023〕19号
5.2024.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 至2025年12月31日,详见:人社部发〔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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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41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4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自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 2020.02.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详见:人社厅发〔2020〕18号
2. 2021.01.0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 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 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 1 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详 见: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
3. 2022.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决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详见: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
4. 2023.03.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详见:人社部发〔2023〕19号
5.2024.04.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 至2025年12月31日,详见:人社部发〔2024〕40号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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