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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外汇局

成文日期
:

2019-05-27

生效日期
:

2019-06-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93号

关键词
:

税收征管

阅读量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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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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