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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外汇局
成文日期
: 2019-05-27
生效日期
: 2019-06-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93号
关键词
: 税收征管
阅读量
: 11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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