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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6-18

生效日期

2019-07-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4号

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

关键词

政府性基金;税收征管;纳税申报

修订

1.根据2021.0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

2.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于2021年8月1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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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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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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