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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6-18

生效日期

2019-07-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4号

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

关键词

政府性基金;税收征管;纳税申报

修订

1.根据2021.0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暂停执行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

2.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本法规于2021年8月1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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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

(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条款失效]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

(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

□是 □否

减征比例_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征比例_教育费附加(%)

减征比例_地方教育附加(%)

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

□是 □否

当期新增投资额

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

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税(费)种

计税(费)依据

税率

(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费)额

本期减免税(费)额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

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本期已缴税(费)额

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合计

一般

增值税

免抵

税额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费)额

减免性质

本期抵免金额

1

2

3

4

5=1+2+3+4

6

7=5×6

8

9

10

11

12

13

14=7-9-10-12-13

城建税

---

---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合计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3.“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4.“本期是否适用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政策”:符合财税[2019]46号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5.“当期新增投资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当期新增投资额减去股权转让、撤回投资等金额后的投资净额,该数值可为负数。

6.“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填写上期“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

7.“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填写本期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允许结转下期抵免部分。计算公式:“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当期新增投资额”×30%+“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金额”,该数值应大于等于零,若计算结果为负,填零。

8.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

9.2栏“免抵税额”,填写增值税免抵税额。

10.3栏“消费税”,填写本期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1.4栏“营业税”,填写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税额,其附加不适用减征规定。

12.5栏“合计”,反映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

13.6栏“税率(征收率)”,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或征收率。

14.7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7=5×6

15.8栏“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抵免不填列此栏。

16.9栏“减免税(费)额”,反映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17.10栏“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税(费)额。计算公式为:10=(79)×减征比例。

18.11栏“减免性质”,符合财税〔2019〕4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99101401

19.12栏“本期抵免金额”,填写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本期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0.13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21.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为:14=79101213

2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缴费)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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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07.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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