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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1-1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5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申报表;教育行业;政府性基金;小微企业;纳税申报

专题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1. 根据2019.06.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本法规中附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2. 根据2019.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本法规中附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3. 根据2020.08.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本法规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自2020年9月1日废止。

4. 根据2021.0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本法规附件5、附件6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5.根据2022.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号),本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被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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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20.08.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本法规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自2020年9月1日废止。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19.06.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本法规中附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19.09.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本法规中附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6.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2021.0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本法规附件5、附件6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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