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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0-01-26
生效日期
: 2010-01-26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10〕39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税收征管;征收管理
专题
: 企业所得税;地区总部;总公司与分公司;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42号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失效废止。
阅读量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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