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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9-06-28

生效日期
:

2019-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77号

税种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关键词
: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国家储备商品;减税降费

修订
:
1.本文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8号)。
2.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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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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