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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12-27

生效日期
:

2016-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关税〔2016〕72号

税种
:

增值税;关税

关键词
:

科研机构;学校;出版物

专题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修订
:

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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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国家对相关单位以科研为目的的免税进口审批更加严格,缩小可免税进口的商品范围,避免免税政策被滥用,减少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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