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09-17
2015-01-01
全文有效
财税〔2015〕106号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根据2019.04.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本文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 根据2018.05.07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2015.09.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落实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做了明确。
4.2023.08.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 号及本文的 相关规定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23.08.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 号及本文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