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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07-30

生效日期

2018-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天使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

专题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修订

2019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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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30日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本期新增的符合财税〔2018〕55号件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所得”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弥补亏损后的所得。
5.“法人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满足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法人合伙人投资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时间。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新增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所得的分配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对应的本期所得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所得”填写“本期所得”ד所得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初创科技型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12.“成立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接受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从业人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所占比例”“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填写按财税〔2018〕55号及本公告计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时的数据。
14.“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比例”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15.“是否已上市”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是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填写“是”或“否”。
16.“征收方式”根据初创科技型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填写“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17.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本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合伙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管理部门

备案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情况

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注册地

设立时间

投资日期

从业人数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

资产总额

年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投资2年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50%

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伙创投企业印章: 合伙创投企业负责人签章: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合伙创投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情况备案编号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

新增可抵扣投资额

个人合伙人相关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

号码

出资额

出资

比例

分配

比例

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

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

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

结转抵扣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伙创投企业印章: 合伙创投企业负责人签章: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时间

注册地址

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投资日期

从业人数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

资产总额

年销售

收入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

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签章: 初创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签章: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注销清算时间

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注:本表是天使投资个人日后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办理投资抵扣的重要凭据,请妥善保管。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就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

二、报送期限

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应共同于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设立时间: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日期。

4.注册地址: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1.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2.从业人数:填写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3.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

4.资产总额: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5.年销售收入: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填写。

6.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填写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7.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填写“是”或“否”。

8.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以现金形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

本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后纳税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需要结转抵扣时填写。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投资抵扣备案编号

投资额

可抵扣投资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抵扣情况

股权转让

时间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

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

可抵扣投资额合计

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本期抵扣

投资额

结转抵扣

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签章: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二、报送期限

天使投资个人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6.投资抵扣备案编号: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税务机关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时赋予的备案编号。

7.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

8.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投资额×70%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投资抵扣情况

1.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可抵扣投资额。

4.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栏)。

5.可抵扣投资额合计:可抵扣投资额合计=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

6.累计已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前期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已抵扣投资额合计。

7.本期抵扣投资额: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填写。

1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8.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本期抵扣投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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