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6-22
2016-01-01
全文有效
国科发火〔2016〕195号
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1.2021.12.16 科技部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 知承诺制的通知》,决定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 国科火发〔2021〕362 号。
2.2017.06.19 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 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x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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