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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9〕11号

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公共交通

修订
1.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2.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根据·2023年9月2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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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2.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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