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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8-0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9〕6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横琴新区;旅游产业

专题

地区性税收优惠-广东珠海横琴

修订
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到期停止执行,优惠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财税〔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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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现就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二、横琴新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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