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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成文日期
: 2015-01-27
生效日期
: 2015-01-27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税种
: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
关键词
: 股权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
专题
: 不动产转让;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
阅读量
: 58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 国税函[2009]387号、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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