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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成文日期
:

2015-01-27

生效日期
:

2015-01-27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税种
: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

关键词
:

股权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

专题
:

不动产转让;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

阅读量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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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 国税函[2009]387号、 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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