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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18-04-20

生效日期

2018-04-20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人社部发〔2018〕25号

关键词

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缴费比例;失业保险

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 ) ,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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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5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4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5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4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 ) ,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自20185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4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 ) ,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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