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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中国会计准则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成文日期
:

2016-12-23

生效日期
:

2017-01-01

有效性
: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

财会〔2016〕24号

关键词
:

审计报告;会计;审计准则

修订
: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该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被修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 ,本法规相应的11项准则于2022年1月5日起被废止。

阅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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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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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 ,该附件自2019年7月1日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该附件于2022年1月5日起被废止。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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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 ,该附件自2019年7月1日失效废止。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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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 ,该附件自2019年7月1日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该附件于2022年1月5日起被废止。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 ,该附件于2022年1月5日起被废止。

2.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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