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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七:营业税篇之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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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规定: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效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了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税务审批环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取消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税务审批环节。

  [解读]

  废除国税函[2001]223号主要是取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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