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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5-01-29
生效日期
: 2015-02-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关税〔2015〕4号
税种
: 消费税
关键词
: 电池;进口环节;涂料;免征
阅读量
: 45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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