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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5-01-29

生效日期

2015-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关税〔2015〕4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电池;进口环节;涂料;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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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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