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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0-02-28
生效日期
: 2000-02-28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财税〔2000〕26号
税种
: 消费税 契税
关键词
: 生态农业;土地使用权
修订
: 根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9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阅读量
: 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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